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22日院长办公会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奖学金的设立、申请、审批、颁奖等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的管理

    (一)学院所设各项奖学金均实行院、系两级管理。

    (二)学院设立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主任,成员包括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财务处、团委、教务处和各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负责面向全院各项奖学金(以下简称院级奖学金)的设定、申请、审批、颁奖及面向某系或某专业学生的奖学金(以下简称系级奖学金)的设立等工作,其办公室设在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三)各院设立学生奖学金评审组,由系主任任组长,成员由各院酌定。负责组织本系学生参加院级学生奖学金的申请、初审、报批;负责系级学生奖学金的设立、申请、审批、颁奖等项工作。

    (四)院级各项奖学金评选办法需经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外设奖学金还需经出资方同意),报请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生效;系级奖学金评选办法需经系学生奖学金评审组讨论通过后报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五)院、系两级奖学金评选办法,事先均应书面向学生公开,在奖学金审批时应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更改。

    二、奖学金的立项

    (一)学院出资设立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含各单项奖学金)。

    (二)学院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团体捐资 (下以简称社会捐资)在学院设立院、系奖学金。

    (三)接受国内社会捐资在我校设立院、系奖学金,需经学院批准;接受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需报市教委和市委教育工委审批。

    (四)社会捐资在我校设立奖学金最高数额一般应低于院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的数额。

    (五)社会捐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的全称应统一为“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奖学金”,简称可为“××××奖学金”。

    三、奖学金的申请

    (一)院、系两级奖学金,均实行按条件申请审批制。凡欲获得院或系级奖学金者,必须首先由个人提出申请。

    (二)凡本院正式录取在籍、在读的研究生、本科和高职学生,只要符合奖学金申请条件,均有权提出申请。

    (三)凡拟申请院或系学生奖学金者,应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应奖学金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应奖学金评选办法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奖学金的审批

    (一)申请院级学生奖学金者,需首先经系学生奖学金评审组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申请系级学生奖学金者,由系学生奖学金评审组批准。

    (三)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每年4月(春招生)和10月(秋招生)分别进行两次院级各类奖学金的审批(不含学科竞赛、体育竞赛、文艺比赛优胜奖学金),其它时间不再受理学生奖学金的申请。

    (四)学科竞赛、体育竞赛、文艺比赛优胜奖学金,可根据获奖时间由本人及时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经系(部)学生奖学金评审组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五、奖学金的颁奖

    获奖学金的学生分别由学院或系颁发奖学金和获奖证书,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六、其它

    本评价办法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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