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
(2005年7月9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规范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处分的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和我校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行为的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给予处分,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其中,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留校察看期间没有再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者,经本人申请,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期解除察看。
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本人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察看,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留校察看期间因特殊原因休学的,自复学之日起察看期顺延。
第四条 在给予学生纪律处分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是本专科(高职)学生处分的主管部门,科技与研究生工作处是研究生处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处分的程序
第六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时,按下列程序及时取证与查实:
(一)由学生所在系和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违法、违规、违纪事件涉及两个系(含)以上时,由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系和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二)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学校保留调查笔录的原件。
(三)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四)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班级、学号、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学校保留当事人书面陈述事实的原件。
(五)发现学生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条 调查取证结束后,按下列程序及时做出处理:
(一)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对拟被处分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生所在系及学校有关部门应进行复核。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不得因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
(三)学生所在系和有关部门经过调查取证,并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由系务会讨论提出处分意见,并将处分书面意见、调查材料和申辩材料报学校主管部门。
(四)学生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事实确凿,处理依据明确,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经与主管部门协商后,由学生所在系系务会讨论作出处分决定。
学生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由主管部门做出处分决定。
学生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主管部门上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所有处分决定书加盖学校公章。
第八条 拟被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有权要求学校进行听证,听证程序为:
(一)学校拟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函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在收到学生的申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听证会。
拟被处分学生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拟被处分学生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二)学校在举行听证前,应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拟被处分学生,由拟被处分学生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三)拟被处分学生应按时参加听证。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四)听证应当由非本事件调查人员主持,并应当有专人记录;拟被处分学生认为主持人与本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学生申诉委员会决定。
(五)听证参加人包括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以及本事件调查人员。拟被处分学生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一2人代理。拟被处分学生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须在举行听证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六)拟被处分学生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本人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2.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3.如实陈述本人违法、违规或违纪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4.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七)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拟被处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应当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
2.事件调查人员提出拟被处分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以及处分建议。
3.拟被处分学生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4.听取拟被处分学生的最后陈述。
5.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拟被处分学生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八)听证结束后,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九条 处分决定书按下列程序送达受处分学生:
(一)处分决定书应由学生所在系两名教师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二)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送达:
1.留置送达。学校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被处分学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两名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然后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2.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学校的公告栏张贴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十条 受处分学生有权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诉,申诉程序为:
(一)受处分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主管部门或院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处理意见。
(三)受处分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受处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五)申诉期间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 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考核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携带未经允许的物品进入考场又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者,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5.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6.将考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7.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扰乱考场秩序者;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闭卷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者,或者携带存储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或者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抄写在桌面或墙面上者;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或者拷贝他人电子格式答案者;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考试材料者;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6.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者;
7.故意篡改考试成绩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组织作弊者;
3.使用通讯设备通报或交换考试答题信息者;
4.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四)考试时作弊,虽未被监考教师或巡视人员发现,但事后查出且证据确凿者,给予相应处理。
(五)属于其它作弊情节者,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超过成果的三分之一或万字以上论文剽窃、抄袭超过3000字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将抄袭成果用于各类课程论文或读书报告、开题报告等,给予记过处分。
(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未公开发表,但在校内造成一定影响,或用于本专科(高职)毕业设计(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作为论文在社会上公开发表,或作为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提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未出勤者、假期已满未续假者和未按时报到注册者,均以旷课计,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6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2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8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64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在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经教育不改者;
2.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扰乱正常秩序者;
3.拒绝或妨碍有关人员正常执行公务者;
4.未登记注册的学生组织或社团在校内开展活动的主要组织者;
5.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以学生组织、社团或个人名义举办跨校大型学生活动或集会的组织者;
6.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挂放等故意破坏校园环境秩序者;
7.非法出版、印刷、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的责任人;
8.在学生公寓或宿舍擅自留宿他人者;
9.参与赌博者,提供赌具或场所但未参与赌博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生活秩序者;
2.策划、组织、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组织、非法传销等活动者;
3.将带有欺诈性的、政治破坏性的、有悖社会公德的信息传入计算机系统或网络者;
4.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致使学校、他人的计算机或网站运行受到侵害者;
5.在学生公寓或宿舍留宿异性者;
6.组织赌博或勾结校外人员赌博者。
(三)有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寻衅滋事或参与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1.侮辱、诽谤、威胁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他人伤害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殴打他人或互殴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殴打他人,造成伤害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6.持械打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7.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8.预谋策划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9.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0.有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以冒领、侵占、抢夺、偷窃、诈骗或敲诈勒索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以各种手段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偷看、窃取、删除他人的电子邮件者,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 伪造或使用伪造的印鉴、图章、签名,伪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证明或公文等,转借有效证件、证明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校有关规定使用电器、明火,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制作、 复制、出售、 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违法、犯罪嫌疑,被移送司法机关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事件的处理故意作伪证、妨碍调查或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后果极小的,可以不予处分。
(二)事后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三)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事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有悔改表现,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五)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同时触犯本管理规定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从重处理。
(二)有两种以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含两种)的,加重处理。
(三)群体违法、违规、违纪的首要分子,加重处理。
(四)教唆、胁迫、收买或者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收买或者诱骗的行为加重处理。
(五)学生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后,企图用金钱或其它不正当手段逃避处罚的,加重处理。
(六)学生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后,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事件处理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加重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本管理规定中未列举的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参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由学生工作办公室、科技与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