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2002年7月颁布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教体艺 [2002] 12号,以下简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促进我校学生身体健康全面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也是学生毕业的基本条件之一。该标准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二、教务处和学工办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院负责学生的组织和监督工作,医务室负责学生体检工作。体育部负责各测试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按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评定成绩,将成绩转交各院,记入学生成绩登记卡,毕业时放入学生档案。

    三、《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项目中,身高、体重、肺活量和台阶试验4项为必测项目,50米跑、立定跳远、坐位体前屈、握力、仰卧起坐为选测项目。要求学生必须从50米跑、立定跳远中选测1项;另外男生从坐位体前屈、握力中选测1项,女生从坐位体前屈、仰卧起坐和握力中选测1项。

    四、成绩评定。各个测试项目的得分之和为最后得分。根据最后得分评定成绩:86分以上为优秀,76-85分为良好,60-75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每学年评定一次成绩并记入学生成绩登记卡。学生毕业成绩的评定,按毕业学年的成绩和其他学年平均成绩(各占50%)之和评定。

    五、测试成绩不及格者,在测试当学年度准予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该学年成绩为不及格。

    六、学生毕业时测试成绩达到60分为及格,准予毕业。成绩不及格者,按肄业处理。

    七、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体育部认定,可奖励5分,不同项可累计加分:

    1.获国家二级及以上等级运动员称号者;

    2.参加校运动会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单项比赛前8名或集体项目前6名的主力队员;

    3.学生体育干部在组织各项体育活动中,工作认真负责、表现优秀者。

    八、在体育课中,一年累计无故缺勤次数超过应出勤次数的1/10或因病、事假缺勤,1学年累计超过1/3者,其测试成绩记为不及格,该学年成绩最高记为59分。

    九、因病或身体残疾无法参加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学生,可向体育部提交免予执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申请。经医生证明,体育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予执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填写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

    十、本办法自2003级学生起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体育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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