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暂行办法
为保证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生活水平,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范围
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条件
1、刻苦学习、要求进步,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注意培养自助、自立意识。
3、凡一学期内出现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学生,一年内不得享受经
济困难资助。
4、凡受到记过(含)以上处分的学生,一年内不得享受经济困难资
助。
三、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1、学生于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在系递交申请书和填写《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并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班级导师核实学生的生活和收支情况;
3、系学生工作组审核后报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4、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给予资助。
5、学院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第二学期由各院复核一次,下学年重新评定。
6、在学年度中如学生确因特殊原因出现经济困难,可提出申请,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依上述程序审核发放临时性困难补助。
四、资助经费来源
1、国家、地方政府拨款或政策支持。
2、学院财政预算拨款。
3、院内外各类机构、单位资助、捐赠。
4、院内外个人资助、捐赠。
五、资助方式
1、国家助学贷款。
2、设立各种资助性奖学金。
3、设立各种助学金。
4、设立资助性勤工助学岗位:包括长期性勤工助学岗位、临时性勤工助学岗位。
5、家庭或个人发生突发事件时,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发放一次性补贴。
6、在重要节假日时,学院发放的节假日临时生活补贴。
7、各级政府根据相关政策设立的其他资助方式。
8、学院根据相关政策及预算情况设立的其他资助方式。
9、社会、企业和个人的各类指定性专项资助。
六、资助经费的管理使用原则
1、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并接受学院监察、审计和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2、经济困难学生的鉴定、审批、补助工作必须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经济困难学生在获得资助的同时,应参加必要的勤工助学活动。
七、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教育
1、采取各种途径,培养经济困难学生的自立、自强意识。
2、加强心理辅导和咨询工作,培养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健康的心态。
3、通过社会实践、学生社团等形式,锻炼经济困难学生的开拓、创新等能力。
八、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对特困生补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
2、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