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2005年4月29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本专科(高职)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院学士学位按法学、理学、工学、管理学、文学等学科门类,以及建筑学专业学位授予。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两级管理,工作程序如下:

    1、由系填写《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审查汇总表》,经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教务处;

    2、教务处审核汇总《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审查汇总表》,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向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3、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舞弊、弄虚作假行为,或其它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时,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可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四条  学位授予工作应坚持德、智、体等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对本院具有学籍的本科毕业生,且同时达到下述条件的,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或提前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成绩合格,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获得学院颁发的毕业证书;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本院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及格。

    第五条  下列本科毕业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重修考试课程累计超过20学分者(不包含体育课);

    2、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或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处分者;

    3、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未通过者(补做毕业设计通过者,仍不授予学士学位);

    4、本院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第六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结业生可申请学士学位:

    1、毕业设计学期因课程不及格按结业处理,获得结业证书,结业后1年内重修考试及格,经学校批准换发毕业证书者,如果不具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情形,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2、因实习不及格,暂发结业证书者,结业后1年内如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开具证明,经学院教务处审查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若同时满足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可申请学士学位。

    如结业后未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应回校重做实习,重做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若同时满足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七条  因本细则第五条前两款规定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在以后的学习中奋发努力,成绩合格,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生本人申请,系一级审查合格,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1、获得一次及以上院级综合奖学金一等奖或二等奖;

    2、获得两次及以上院级综合奖学金三等奖,或两次及以上院级学习优秀单项奖学金;

    3、获得院级及以上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奖励;

    4、获得市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含体育竞赛单项)一、二、三等奖。

    第八条  学士学位证书不予补授。如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查后可予补、换发学位证明书。颁授学士学位证书和补、换发学位证明书,均按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时间填发。

    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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