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14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落实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帮助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由国家出资设立,面向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两种形式。

第二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的奖助范围:

经学校认定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中的贫困生和特困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刻苦,学习成绩优秀,在上一学年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业务素质成绩达到80分(含)以上;
5.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6.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未受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贫困,生活俭朴;
6.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的奖助标准:
1.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4000元;
2.国家助学金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学校按月直接将现金打入学生的银行卡内。

第六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的申请程序:

1.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奖学金的申请条件,每学年初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及下达的名额指标进行审核后,将推荐人选报学生工作办公室;
3.学生工作办公室审定后进行全院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经院长办公会批准,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的终止、取消规定:
1.中途退学、休学的学生,自退学、休学当月起终止向其发放国家助学奖学金,改向退学或休学学生所在系推荐的其他学生发放。
2.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国家助学奖学金资格,改向受处分学生所在系推荐的其他学生发放。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1

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本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学号

 

入学时间

 

大学 学院 系 班

曾获何种奖励

 

家庭经济情况

家庭户口

A、城镇 B、农村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
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
住址

 

邮政编码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本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学号

 

入学时间

 

大学 学院 系 班

曾获何种奖励

 

家庭经济情况

家庭户口

A、城镇 B、农村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
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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