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经2006年3月29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保障我校师生员工基本医疗的需要,杜绝浪费及医疗费的不合理使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的范围
1.在编的教职工及公费医疗关系在我校的离退休人员。
2.全日制计划内招收的并已注册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在职研究生,计划外研究生,按自费人员处理,医药费由原单位负责)。
3.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
4.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二、就诊
(一)全院师生(离退休人员、急诊病人除外)均需首先在院医务室就诊。
1.教工凭病历、学生凭医疗手册到院医务室就诊,并按规定比例交费。
2.为防止医疗事故和对患者负责,医生不见患者不开处方(特殊情况、续取用药者、经批准者除外)。
3.门诊开药量一般不超过3日药量,慢性病不超过7日的药量,行动不便的可开2周的药量。离退休人员患有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以及恶性肿瘤放、化疗,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的同一种类药品,门诊开药量可放宽不超过一个月的药量。西药一般不得超过5种,中药汤剂最高限7剂,超过规定的药量,药房有权拒发,公费医疗有权不予报销。
4.患者应服从医务人员的医治,不得点名要药,不得强求转诊。
(二)转至合同医院就诊
1.院医务室接诊医生遇到疑难,重症和经复诊难以诊断,因院医务室医疗设备有限,不能确诊,不能治疗的病人可开具转诊单,转往合同医院积水潭医院,转诊单2周内有效。
2.对于特殊疾病,需经院医务负责人审批后,可转往市医保中心指定的专科医院。专科医院仅限北京肿瘤医院、医科院肿瘤医院、阜外医院、安贞医院、安定医院、回龙观医院、佑安医院、地坛医院、302医院、同仁医院、天坛医院、市妇产医院。
3.按照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医保中心“定点就医,逐级转诊”的规定,我校教职工及学生到学院指定的公费医疗合同医院就诊,方能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4.未经转诊自行去合同医院及其它医院就诊,费用自理(离退休人员就近医疗除外)。
5.如合同医院认为需要转往其它医院的,由合同医院转诊,并开具北京市统一转诊单,方可报销。
(三)离退休人员,除合同医院外,可以就近选择一所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办理就近医疗登记手续后,可以就近门诊及住院治疗。久居外埠的离退休人员需先提交当地就医的申请报告,经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在外埠就近选一所固定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
(四)急诊
1.急诊病人就近就诊,限本次、药量不超过3日量,危重病人可以按急诊就近住院。
2.急诊疾病必须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急诊范围(见附件)。
3.急诊只限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所属医院就诊。
三、住院
1.根据病情只可在合同医院(积水潭医院)和经批准的专科医院住院。
2.住院和出院时均须出示公费医院证或表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身份证明,避免出现公费医疗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3.应按规定床位标准住院,超标费用自理。
4.领取住院支票时,须持住院取款通知单并注明费用限额。先到院医务室由医务负责人开据支票领取单。领取支票须先交押金,在职教职工、退休人员交纳支票金额的15%,离休人员及学生交纳支票金额的10%,领取支票累计总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时,须交纳支票累计金额的50%,因病情需要,安装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心脏支架术、人工喉和人工髋关节等交纳支票金额的50%。出院结账时,所收押金多退少补。
5.住院支票仅限于在合同医院积水潭医院或经转诊到指定专科医院住院以及危重、急诊住院的患者使用。
6.患者出院后30天内,需持医院开具住院的各类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完整有效的收据,经院医务室审核,到财务处办理结账手续。
7.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按医保中心规定范围比例报销,不符合规定的费用自理。
四、报销范围及办法
1.严格按照《北京市医疗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用药报销范围》规定的范围报销。
2.按规定在合同医院就诊,离退休人员在就近医疗单位就诊,急诊以及经院医务室特批到非合同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药费和因公外出临时患病的急诊医药费可以报销。
口腔科疾病只限合同医院积水潭医院口腔科或因病情需要由积水潭医院转往的市口腔医院就诊,并附治疗的明细账单方可报销,到其它医院及口腔诊所就诊一律不予报销。
3.门诊发生的医药费在发生之日起60天内报销。12月份发生的医药费必须在下一年的1月15日前报销,过期不予报销。
4.未经批准和转诊,自行外找医院就诊和住院,自行购买药品不予报销。
5.门诊做大型检查,如CT、核磁共振、彩超、超声心动、冠脉造影等费用在200元以上的,须事先经院医务室负责人审批;100元以上的治疗费须附明细单,方可按规定比例报销,未经审批不予报销。
6.教职工及在校学生报销医药费时,须出示工作证、退休证、学生证、就近医疗证。凭转诊单(离退休人员除外)、公费医疗处方、药品明细单、收费单据,到院医务室审核后方可报销。急诊报销时,患者凭急诊病历、诊断证明,急诊处方和盖有急诊诊断专用章的收费单据,到院医务室审核后方可报销。
五、报销比例
1.学生报销比例
符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
在院医务室就诊个人负担10%;凭转诊单到合同医院就诊,个人负担20%;到医疗定点机构急诊个人负担30%,非急诊用药,中成药及非急救的大型检查治疗不予报销;因病休学一年以内者,医疗费个人负担30%;入学后,因健康问题保留学籍休学者,入学前患有先天性慢性疾病,医药费自理;假期看病,寒、暑假各报销15元,特殊情况急诊住院者,经审核符合医保中心规定,可按规定比例报销;住院符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个人不负担。
2.教工报销比例
符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
年度内门诊医疗费支出在3000元(含)以下的部分教工个人负担20%,3000元以上的部分教工个人负担10%;
年度内住院医疗费支出在10000元(含)以下的部分教工个人负担10%,10000元以上的部分教工个人负担6%。急诊留观且收住院的病人,其住院前7日内的留观费用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
门诊放化疗的医疗费用,教工个人负担比例按照住院医疗费用负担比例执行,门诊血液透析、器官组织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的费用职工个人负担6%;
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50%;
符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离休人员、享受医疗照顾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报销,个人不负担。
3.女教工围产期保健的检查费用,累积最高限额报销400元,超出部分自理。
4.教职工停薪留职,公费医疗关系随即停止。
六、下列情况不予报销
1.各种自费药品,各种自费治疗项目。
2.挂号费、护理费、陪住费、出诊费、病历费、医疗手册费。
3.急救车费、会诊费。
4.医疗咨询费、保险费、点名手术费、优质优价费(特诊)、气功费。
5.各种体检费、中风预测、健康预测、预防用药(出差、旅游、出国带药)、预防接种、不育不孕症的检查,治疗等费用。
6.各种整容、矫形、生理缺陷、健美的手术治疗、药品、器具等费用。
7.各类会议的医药费,用于科研的医药费。
8.未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和转诊,自找医院和医师医药费。
9.凡民办医院,乡、镇卫生院,门诊部,个体诊所,社会办医等不属于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的医院,其门诊费、急诊费、住院费。
10.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1.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探亲、考察进行讲学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12.使用非“准”字号的各种药品。
13.凡印有“卫生局监制”字样的票据,非公费医疗医院的票据,中医急诊票据,无“财政局票据专用章”的票据。
14.其它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项目。
七、若遇上级公费医疗政策调整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解释权归医务室。
九、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十、《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建院办字〔2000〕2号)同时废止。
附件:卫生部规定的急诊范围
二○○六年四月五日
卫生部规定的急诊范围
1.急性外伤、脑外伤、骨折、脱臼、撕裂伤、烧伤。
2.突然的急性腹痛。
3.突发高热(T38.5C以上)。
4.突然出血、吐血、有内出血象征,流产、小儿腹泻,严重脱水休克者。
5.有抽风症状或昏迷不醒者。
6.耳道、鼻道、咽部、眼内、气管、支气管及食道中有异物者。
7.眼睛急性疼痛、红肿或急性视力障碍。
8.颜面青紫,呼吸困难者。
9.中毒、淹溺、触电者。
10.发病突然症状剧烈,发病后迅速恶化者。
11.烈性传染病可疑者。
12.急性尿闭者。
13.急性过敏性疾病。
14.其它经医师认为合于急诊抢救条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