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学生艺术教育工作实施细则
(2003年12月17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学院艺术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现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院艺术教育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贯彻面向全体学生、分类指导、因地制宜、讲究实效的方针;遵循普及与提高相结合、课内与课外相结合、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艺术教育,使学生了解国内外的优秀艺术成果,提高文化艺术修养,增强爱国主义精神;培养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发展个性,启迪智慧,激发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学院艺术教育工作包括:艺术类课程教学、组织及管理;学院艺术教育课程教材的遴选和编写;大学生艺术团的管理及指导;学院校内艺术活动指导;校园文化艺术环境建设。
第四条学院设有艺术教育委员会,负责规划、指导、管理学院艺术教育工作。艺术教育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艺术教育室,艺术教育室在艺术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进行学院艺术教育工作。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和学生组织在艺术活动中的作用。
第五条学院各职能部门、各院、部要把开展艺术教育工作纳入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教师在进行课堂授课时,注意对学生进行艺术审美教育,使学生在学好专业课的同时,提高艺术素养。
第七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本科生至少修满3个艺术学分;专科(高职)生及研究生根据自身情况,积极参加各项艺术活动及选修艺术类课程,以提高艺术修养。
第二章 艺术教育课程
第八条各专业设置相应的艺术类课程,列入专业培养计划。学生按要求修读的课程要进行考核并计入学分。
第九条艺术类课程设为院级选修课程。按总学时分为32学时和24学时两类。修读32学时课程并考核合格者,记2学分;修读24学时课程并考核合格者,记1.5学分。凡一个学期参加大学生艺术团(合唱团、舞蹈团、戏剧社、室内乐团等)活动10次以上(含),表现良好者,记一个艺术学分(累计不得超过3学分)。
第十条艺术类选修课程由教务处与艺术教育室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艺术实践活动
第十一条艺术实践活动包括全国、北京市组织的各项文艺比赛、演出、展览;学院、各院组织的各项文艺比赛、演出、展览;艺术教育室组织的艺术讲座及艺术观摩活动;各艺术社团的排练、演出等活动。
第十二条艺术实践活动要主题鲜明、形式多样,达到丰富学生的精神文化生活,扩展艺术教育的内容、形式和途径的作用。艺术实践要充分发挥学生的艺术爱好和特长,培养学生的表现能力和创造能力。利用有利时机,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的教育。
第十三条大学生艺术团
1、学院成立大学生艺术团,下设合唱团、舞蹈团、戏剧社、室内乐团等各分团。
2、大学生艺术团成员由全院各院、各年级中具有一定艺术特长或爱好艺术的学生组成。在每年的新生录取工作中,做好艺术特长生的招收选拔工作。
3、大学生艺术团后备成员,由大学生艺术团各分团负责进行招收,由艺术教育室负责对新团员进行审核、培训。
4、大学生艺术团的日常管理与艺术指导工作,由艺术教育室组织完成。
5、每学年在学院内举行一次大学生艺术团文艺汇报演出。
6、定期组织大学生艺术团成员观摩一定场次的主题鲜明、具有代表性的艺术演出、展览等活动。
7、积极组织学院大学生艺术团参加全国和北京市举办的高等院校文艺汇演、比赛、展览等活动。
第十四条每学期举办一次面向全院学生的、形式多样的文艺活动。
第十五条每学期至少举办一次艺术讲座,聘请在艺术界有一定影响的专家主讲。
第十六条不定期邀请兄弟院校师生艺术团体来学院进行多种形式的艺术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充分利用社会艺术教育资源,补充和完善艺术教育活动内容,促进艺术教育活动质量和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十八条对参加全国、北京市和学院各项文艺比赛及演出,取得优异成绩、有突出表现的学生,根据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任何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与各种商业性的演出或以赢利为目的的艺术活动。如需要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团体、社会文化部门和其它社会组织举办的艺术比赛、演出等活动,要向院级主管部门请示、备案。
第四章 校园文化艺术环境的建设
第二十条为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学院的校园广播、电视、演出、展览以及校园整体设计应当以弘扬主旋律为主,积极营造健康、高雅和富有学院特色的艺术氛围,适时地对学生进行审美教育。
第五章 艺术教育的保障
第二十一条学院按在校学生总人数的一定比例,配备专、兼职艺术教师。并将艺术教师的培训和管理工作纳入学院教师队伍建设体系之中。艺术教师原则上应具备教师资格,兼职艺术教师要相对稳定,非艺术专业毕业的教师须经教务处与艺术教育室共同审定,方可从事艺术教育教学活动和指导学生课内外艺术活动工作。教师参与或指导有组织的课外艺术教育活动,按学院规定计入教师工作量。
第二十二条从事艺术教育的教师,要树立马克思主义审美观,热爱教育事业,掌握教育和教学规律,注重艺术教育的研究和实践,具有较为全面的艺术专业知识和指导艺术实践活动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不断加强艺术教育室和艺术教育活动场地的建设,逐步改善艺术教育教学环境。根据学院总体发展,有计划的设置多媒体艺术教育专用教室、艺术活动室和演出用的舞台;配备艺术课程教学和艺术实践活动器材。
第二十四条学院按每年教育经费的一定比例,划拨艺术教育经费。对专项活动和专项设施,根据经费预算另拨专款,以保证教学和相关艺术活动的正常开展。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学院艺术教育事业。
第二十五条学院在每年的招生工作中,注意做好艺术特长生的招收选拔工作。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学院定期对在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于侵占、破坏艺术教育场所、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其行政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适用于学院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院长办公会讨论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在学院艺术教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