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心理素质教育中心工作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心理素质教育指导中心是学校对学生实施心理素质教育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心理素质教育中心隶属于社科部,并接受学生工作办公室双重领导,在社科部、学工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与学校各部门进行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共同促进学生的健康和发展。
第三条心理素质教育中心应当保持其专业的独特性,在行政上与学校教育管理部门有着必要的区分,避免心理教育中心与其他管理职能部门的相互穿插,以免影响学生对心理教育专业性的信任,影响心理教育与心理咨询的有效性。
第四条心理素质教育中心的工作目标是:适应学生自身成长发展的需要,适应现代社会对未来教师素质的要求,对全体学生进行心理素质教育,培养他们良好的个性品质,帮助他们克服个人发展中的各种心理问题,协助他们开发个体潜能,促进其全面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
第五条中心设主任一人,专职教师2~3人,兼职教师4~8人,督导一人(可由专职教师兼任),根据需要外聘有关心理和精神科专家参与心理咨询 与心理治疗工作。
第六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热心于学生教育工作的退休教师或社会工作专业的学生辅助中心从事相关行政工作。
第七条本中心设在校本部9号楼,电话:68322385。
三、工作任务
第八条在全校开展各种形式的心理素质宣传教育活动。例如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媒手段普及心理健康知识,组织心理讲座等活动,以及与学校其他宣传教育部门相互配合,进行各项宣传活动。
第九条开设心理素质教育系列课程。帮助学生了解心理学基本知识,为学生培养良好的心理品质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十条开展个别心理咨询和团体心理咨询。个别咨询主要针对来访学生的个性化问题进行咨询和辅导,团体咨询是针对团体成员某一方面共同心理问题进行咨询和辅导,或者激发某一方面的心理潜能。
第十一条开展新生心理健康普查和日常心理测试工作,完善学生心理档案。
第十二条组织专、兼职教师进行业务学习和个案督导。
第十三条对全院学生工作干部进行心理培训,使其将心理素质教育渗透到日常学生工作之中。
第十四条指导学生心理社团活动。
第十五条开展心理素质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开展与国内外心理教育机构的学术交流,促进心理素质教育中心的发展。
四、咨询员伦理守则
第十七条对工作要有热情,有责任心。在完成工作的同时,还要不断学习,增强业务能力,提高工作水平,并努力保持自身的心理健康。
第十八条尊重每一位来访学生。心理咨询员不得因求助者的性别、年龄、职业、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价值观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视求助者。
第十九条在咨询关系建立之前,心理咨询员必须让求助者了解心理咨询工作的性质、特点、这一工作可能的局限以及求助者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与来访者保持客观的咨询关系。在心理咨询过程中,不得与来访者发展任何非咨询性的私人关系,不接受来访者的额外报酬和礼物,也不谋取任何利益。并且要尽量避免双重关系(尽量不与熟人、亲友、同事建立咨询关系),更不得利用求助者对咨询员的信任谋取私利,尤其不得对异性有非礼的言行。
第二十一条对于超出个人能力范围或工作范围的来访者,要及时转介给其他咨询员或有关心理治疗机构。当咨询员认为自己不适合对某个求助者进行咨询时,应向求助者做出明确的说明,并应本着对求助者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心理咨询员或医师。
第二十二条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之中。
第二十三条对来访者的所有资料严格保密,案例记录只在咨询室内保存,并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第二十四条心理咨询原则上在咨询室内进行。
五、财物
第二十五条中心经费支出由学校拨款,对本校学生和教职工实行免费咨询,原则上不接待外校人员。
第二十六条本中心设备由学校提供,中心对其进行妥善使用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