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大学生心理素质教育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提高德育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不断推动大学生心理素质教育工作的开展,全面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结合我校学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心理素质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循以人为本,培养大学生健康人格的宗旨来开展工作。

心理素质教育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心理素质课程教学

第一条心理素质教育中心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每学期心理素质教育方面的院级选修课程。保证每学期至少应开设三门(并逐步达到5至7门)以上心理学类的院级选修课程。

第二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本、专科生必须选修一门以上(含一门)心理学类课程。(1至2学分)(研究生此方面的要求待定)

第三条设立心理教育教研室(与心理咨询室合署办公)。在心理素质教育指导中心下设心理教育教研室,具体负责组织落实和保证心理教育课程教学。根据我校6000在校学生规模,每学期必须满足900学生的心理类课程选修,即5~7门课程,心理教育教研室设教学岗2人。

第四条心理教育中心还将根据学生需求,积极组织各项心理教育方面的教学活动及心理讲座。

二、心理健康工作

心理健康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建立健全院系心理健康体系

第五条建立和健全我校心理健康的各级体系。

按学院《加强大学生心理素质教育实施意见》的要求,成立院心理素质教育领导小组。并建立各院心理健康教育和监控的基层体系。

第六条在每届新生入学前,对新生班导师(辅导员)进行有关心理健康知识和学生心理特点的岗前培训。

第七条对各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学生导师及辅导员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方面的知识讲座及培训(印制手册),以提高对学生中出现心理问题的敏感度。

第八条通过选修课的形式,对学生干部及骨干学生开展心理健康和心理科学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第九条定期举办专题讲座、报告,对教职工及各级领导进行心理健康知识普及。

(二)学生心理健康测查及建立学生心理测查档案和分析报告

第十条对每届入学新生在入学后的三个月内,由心理素质教育中心负责并实施,对全院入学新生开展心理健康的测查,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复查(筛查),对有心理问题的学生建立登记,定期访谈或进行心理辅导。

第十一条建立学生心理测查档案,并对学生测查数据处理分析,并写出分析报告。

(三)建立危机预警及干预制度

第十二条建立层级上报、快速反应的危机干预制度,处理突发事件,预防并阻止恶性事件的发生。

第十三条在日常心理咨询以及各院、各班导师、辅导员的工作中,凡发现有学生出现例如抑郁症、自杀倾向或其他对自身、他人或社会带有危险倾向的学生,必须逐级上报不过夜。

第十四条心理素质教育中心在咨询中,对发现处于心理危机或是严重心理问题及心理障碍的学生应建立稳定的咨询关系,进行心理调整和辅导。对有严重心理疾病及精神疾病患者应及时与医院等专业机构联系,尽快转介治疗。

第十五条对于出现严重心理问题及障碍的学生,所在班导师或系学生工作干部有责任建议其接受心理咨询和辅导,或及时向院心理素质教育中心反映情况,制定应对措施;对于已经出现精神异常、行为怪异及其他被怀疑有精神疾病或严重心理障碍学生,所在系的学生工作领导,应及时与校医院和心理素质教育中心联系,应及时安排学生到有关医院就诊;对于经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抑郁症的在校学生,应立即建议其休学治疗;因心理疾病或精神疾病休学学生,在复学时须出具专业医院的康复诊断证明书。经心理素质教育中心认定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四)在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协助开展其他相应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三、日常心理咨询与辅导

第十六条开展日常心理咨询与辅导。每周本校对学生开放的心理咨询接待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单元,分校不少于两个工作单元(每个晚上或下午为一个工作单元)。

第十七条心理素质教育指导中心下设的心理咨询室是开展日常心理咨询与辅导的工作机构,心理咨询室按在校生3000:1比例设专职咨询岗2人,心理咨询室与心理教育教研室合署办公。

第十八条为将日常心理咨询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接待学生的来访分为心理咨询与心理辅导。心理咨询只解决一般心理问题,每人每次接待时间为20至30分钟。心理辅导(心理治疗)则针对较大的心理障碍或心理冲突,每次辅导时间为50分钟至1小时;进行心理辅导或心理治疗,事先要有初始访谈及预约。

第十九条为了最大限度利用咨询资源,减少空候率,心理中心日常咨询将逐步建立心理咨询的预约制度,提高咨询时间利用率。

第二十条心理咨询或心理辅导要求咨询员本着在国家法律及学校校规的前提下,从求询学生利益出发,遵循心理咨询原则,为来访者保密;咨询员按要求在每次心理咨询后,填写相应的咨询记录;心理辅导要求本人填写心理辅导登记表;系统的心理治疗则要求咨询员与接受治疗学生签订治疗协议。(见附页)

第二十一条心理中心的心理咨询及辅导或心理治疗,主要是针对我校的本校学生,一般不接待外校学生,咨询不收取咨询费。

四、心理科学普及教育与宣传

心理素质教育中心负责组织和实施多途径的心理科学知识普及宣传活动。

第二十二条通过校内心理网站,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开展心理科学知识的普及和宣传。通过“走进心理学”、“校园心理”、“心理辅导”、“心扉论坛”和“百灵信箱”等多个栏目,介绍心理学知识,开展网上的心理情感交流,并进行网上的心理咨询与答疑解惑。并要专人负责网站的更新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围绕每年“5·25”全国大学生心理健康日,结合我校特色和学生特点,开展心理讲座、心理工作坊、心理电影欣赏、心理测评等一系列心理科学普及宣传活动周。并配合全国及北京市高校每年不同的大学生心理健康主题,开展相应宣传活动。

第二十四条利用院刊、院广播站、院电视台开辟心理教育专栏。通过发动学生社团的力量,由心理素质教育中心进行指导,组织学生和教师积极投稿,及时报道我校学生及教师心理素质教育方面的动态、活动。

第二十五条围绕学生心理发展的需求,定期开展心理素质教育专题讲座及活动。以大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渗透心理素质教育。如邀请校外的专家学者对学生开设具有指导和启发意义的心理讲座,举办大学生心理有奖征文活动、开展心理影片的观摩和讨论、心理素质书籍的推荐和展览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在条件成熟时,组织学生开创面向校内学生及教工的心理素质宣传报刊。

五、学生心理社团指导

大力扶持与指导学生心理社团建设及心理教育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七条指导院学生心理社团工作。心理素质教育中心确定专人担任学生心理社团指导教师,指导社团开展社团活动。

第二十八条为学生心理社团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支持;将学生心理社团活动经费列入心理素质教育中心经费预算中。

第二十九条指导学生心理社团开展学生之间的心理互助活动。定期培训心理社团骨干,开展学生之间的朋辈心理辅导与互助。每年开展新生交友活动,帮助新生适应大学学习生活环境。

第三十条协助学生心理社团定期开展心理专题讲座、心理训练及心理工作坊。

六、团体心理辅导及训练

心理素质教育中心每年定期对在校学生及研究生开展如下方面的团体心理辅导及团体心理训练。

第三十一条根据学生需要,开展日常团体心理训练小组。例如,心理成长小组、人际交往训练小组、自信心训练小组、情绪自我管理小组等。

第三十二条根据学生需要,利用节假日,采取周末团体活动日、黄金周心理训练营、暑期夏令营等方式,对学生开展专题工作坊及团体训练。

第三十三条利用心理健康周、社团巡礼日、心理咨询接待日等,开展专题团体工作坊。

第三十四条针对不同学生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团体训练。例如,新生交友活动、新生大学生活自我管理、毕业生求职工作坊、学生献血后心态适应心理调节、生涯规划工作坊等活动。

七、心理素质教育科研

第三十五条建立学生心理状况研究规划,有计划地开展学生心理素质方面的研究。

第三十六条根据我校学生规模性的扩招,建立学生心理测查的数据处理系统。

第三十七条针对每年新生的心理健康测查,研究学生的心理发展规律,每年应写出入学新生心理状况的调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针对不同年级、生源、性别等学生层次,研究我校学生的心理发展规律,为学生心理素质教育,提供科学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积极申请国家、北京市有关心理素质教育方面的课题,并积极参加国家及北京市心理教育科研项目。要求专职心理教师每年至少应承担一项科研课题;兼职教师每两年应参与至少一项科研课题。

第四十条参加国际、全国和北京市的学术活动及专业培训。

第四十一条在条件成熟时,建立心理研究所,使心理素质教育的研究科学化和系统化。

八、心理素质教育中心建设

(一)心理咨询教师聘任与资格

第四十二条心理素质教育中心对中心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咨询人员分为专职咨询教师与兼职咨询教师。专职咨询教师,应具备临床心理专业硕士以上或经过系统的心理治疗专业培训的人员担任。兼职咨询人员,应从事与学生教育相关工作,具备一定学生工作经验,接受过心理咨询培训并热心于学生心理教育工作的教师兼任。具体任职资格,见《章程》。

第四十三条专职教学和咨询教师按学校相关要求申请聘任,由文法学院 及学工办聘任;我校心理教育与心理咨询专职教师为4人。

第四十四条兼职咨询教师按在校学生的1000:1比例聘任,兼职教师为6~8人。(根据我校近年专业教学分为本、分校区的现实需要,可适当增加兼职咨询教师聘任比例)。兼职咨询教师由心理素质教育指导中心聘任,由本人申请,中心进行资格审定并发聘书,每次聘任期为1~2年。

(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十五条制定心理咨询组织章程。对心理咨询的原则、工作范围、工作机制、工作过程、人员设置、咨询专业人员的资格认定、伦理守则等进行规范,形成制度。

第四十六条建立健全工作日志及文件档案。

(三)建立健全督导制度

第四十七条心理咨询督导的职责与任务。心理咨询督导,主要是对心理咨询与辅导进行专业上的督导,包括:对咨询教师进行专业和情感上的支持与帮助;对专、兼职咨询教师的业务上的考查,定期对咨询人员咨询进行现场或个案记录督导;定期主持个案讨论会,对个案的团体督导。

第四十八条咨询督导应具有咨询师资格,接受过专业临床心理的培训,有丰富的咨询临床经验,具有督导工作经验。

第四十九条咨询督导的聘任。校内聘任或(通过北京市高校心理咨询研究推荐)聘任校外专家。

(四)专业培训与业务学习

第五十条专业培训。根据国家教育部和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对从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人员专业化要求和专职人员应具备的标准;要求专兼职人员都应定期参加专业培训;专职咨询人员应保证至少一次; 兼职教师应提供条件,争取每2~3年一次培训。

第五十一条业务学习与研讨。心理素质教育中心负责组织专兼职教师每月一次的业务学习与研讨活动;并为教师提供参加全国及北京市高校的学术研讨活动的机会。

第五十二条建立适当的图书资料。为教师的专业提高提供条件。

第五十三条利用适当的机会,组织与兄弟院校的互访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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