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学生艺术教育课程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17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一、总则

艺术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观念和审美能力、陶冶道德情操、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具有其它学科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加强学院艺术教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建设,根据学院《学生艺术教育工作实施细则》,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二、课程设置

第一条学院根据上级教育部门的要求,结合学院办学特色与学生特点,逐步设置音乐、美术、美学、影视、书法、雕塑及其它门类的艺术课程。艺术类课程列入学院专业培养计划。

第二条艺术类课程均为院级选修课程。按授课形式分为课堂教学和艺术实践两类。

第三条根据学院发展和学生成长需求,将有计划、有步骤的调整艺术类选修课的形式与内容。

 

三、成绩考核

第四条艺术类课程遵照院级选修课要求,记艺术学分。总学时为32学时,记2学分;总学时为24学时,记1.5学分。

第五条所有艺术类课程成绩均以“通过”和“不通过”两级分制记分。

第六条艺术类课程的成绩评定办法:平时成绩(考勤、随堂考核)占50%;期末考核(试卷、论文、业务汇报等)成绩占50%。累计缺勤1/3者,取消考核资格,成绩记“不通过”。

第七条艺术类课程考核以开卷、闭卷和业务汇报等形式进行。各门课程成绩由艺术教育室审核、整理、存档,并上报教务处。

第八条本科、专科(高职)生,每学期参加大学生艺术团活动10次以上,表现良好者,计1个艺术学分;在校学习期间,最多累计不超过3个艺术学分。鼓励、倡导在校研究生积极参与大学生艺术活动。

第九条考核违纪者,遵照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四、教师聘任与考核

第十条学院按在校学生总数的一定比例,配备专、兼职艺术教师。

第十一条学院专、兼职艺术教师一般应具备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新聘任艺术教师,必须进行试讲,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艺术教育教学与艺术实践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拟开新课程,任课教师必须提前一个学期向艺术教育室提出授课申请,经艺术教育室审核后,上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四条艺术类课程的建设与开设,任课教师的聘任与管理由艺术教育室负责。任课教师要定期参加艺术教育室教学研究和教学建设活动。

第十五条任课教师负责编写所授课程的教学大纲和编选教材,报艺术教育室审定。

第十六条艺术教育任课教师教学质量的考核,由艺术教育室负责,考核内容如下:

1检查教师备课和教案的落实情况,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和教材的基本要求,编写全部课程和实践指导的教学方案或讲课提纲。

2对教师教学状况和教学任务进行监控,包括看课和听课、检查教师课堂授课情况等。

3组织任课教师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征求学生意见。

4根据各个方面的教学监控信息,综合评价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

 

五、其他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适用于学院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学院艺术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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