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文件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提高德育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不断推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全面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为培养高素质人才和维护学校的稳定服务,依据教育部办公厅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教社政厅〔2002〕3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学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
第一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目标,以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为重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是时代发展的需要,是社会全面发展对学校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的必然要求。
推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用科学的理论来引导学生,防止唯心主义、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干扰,始终使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第二条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要遵循学校教育教学规律和大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及其规律。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正面教育,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使学生的心理素质与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素质等获得协调发展。
第三条根据全面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加强大学生心理素质培养的理论建设、制度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研究。
二、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
心理健康教育旨在全面培养学生的健康心理素质。内容主要包括:
第四条客观地认识自我、评价自我,积极地悦纳自我,有效地控制自我,并不断地发展和完善自我。认识自己的个性特点,同时能了解他人的个性。学会接纳和欣赏自己以及他人的独特性,掌握优化个性的途径与方法。
第五条帮助学生了解自己的情绪特点,学习和掌握情绪自我控制的技巧,能主动调整自我情绪,保持良好、健康的情绪状态。提高对挫折的科学认识,增强面对挫折、承受挫折以及战胜挫折的意志和能力。
第六条学会学习。培养良好的学习风格,提高学习能力和效率。提高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
第七条树立积极健康的人际交往心态,学会使自己适应社会,愉快地生活,更好地发展自己。掌握与人沟通的技巧和方法,提高沟通效能。培养团队意识和合作精神。
第八条培养健康的恋爱心理与行为。帮助学生对爱情本质有较深入的理解,树立健康成熟的恋爱观,妥善处理恋爱与发展的关系。建立科学的性观念,在两性关系中学会承担责任。逐步培养爱的能力,使人格日趋成熟与完善。
第九条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提高自主抉择能力。引导学生掌握职业生涯规划的方法和步骤,在为社会发展贡献自己才华和力量的同时,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第十条了解心理健康的基本知识,认识心理疾病的危害性,树立科学的健康观,掌握心理调适和心理保健的方法,提高学生甄别心理问题的能力。
第十一条懂得尊重与珍爱生命。使学生逐步了解生命存在的意义与价值,激发学生热爱生命、欣赏生命、尊重生命。在别人需要时,付出爱的关怀与行动。引导学生对生命有足够的反省,即使遇到困难也不轻易放弃,并培养寻求支持的能力。
三、心理健康教育的工作原则
第十二条面向全体学生的原则。心理健康教育并非只专门针对有心理障碍的部分学生,而是面向全体在校学生,培养其良好的个性品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十三条以学生为本的原则。心理健康教育要坚持以人为本,即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和个人发展需要,以服务学生为根本。
第十四条教育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心理健康教育既包含教育指导的功能,也包含服务的功能。既要通过课程教学使学生掌握心理科学知识与方法,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也要针对不同的学生需求,在学生自愿选择和接受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为其提供帮助和辅导。
第十五条发展性咨询与障碍性咨询相结合的原则。学生在生活中面临的困惑多属于成长中的课题,所以要从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引导学生对自身发展有合理的规划,制定相应的发展目标。障碍性咨询在心理咨询中所占的比重较小,但需要特别关注,需及时转介到专业机构接受咨询与治疗。
第十六条全员共同参与的原则。心理健康教育不仅要靠心理素质教育指导中心的组织和实施,同时更需要调动全体教师和管理人员共同参与。通过业务课教师、班导师、辅导员、学院管理人员、院医务室等全院各部门教职工的通力合作,将心理素质培养渗透到日常的教学、管理和服务之中,为增进学生心理健康和学生心理素质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四、心理健康教育的途径
第十七条心理素质教育的课程教学。课堂教学是进行心理素质教育的重要渠道之一。根据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高等学校学生心理素质教育工作的意见》文件的要求,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选修至少一门以上(1.5学分以上)的心理教育类课程。
第十八条建立心理素质教育工作体系。构建学院的院系、班导师(辅导员)、学生等多级工作体系,明确院、系、直至班级辅导员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职责;并提倡全体教职员工尤其是学生工作干部参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加强对学生辅导员的心理健康知识培训,提高学生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第十九条建立危机预警及干预制度。建立层级上报、快速反应的危机干预制度,处理突发事件。在日常心理咨询工作、以及各院、各班导师、辅导员的工作中,凡发现有学生出现例如抑郁症、自杀倾向或其他对自身、他人或社会带有危险倾向的学生,必须逐级上报不过夜。预防并阻止恶性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条对于出现严重心理问题及障碍的学生,所在班导师或系学生工作干部有责任建议其接受心理咨询,或及时向院心理咨询室反映情况,制定应对措施;对于已经出现精神异常或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所在系的学生工作领导,应及时与院医务室和心理咨询室联系,及时安排学生到有关医院就诊或建议其休学治疗;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学生,在复学时须出具专业医院的康复诊断证明书,并经心理素质教育中心认定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对在校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测查。建立筛查、干预、追踪、监控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对入学新生进行心理普查,建立学生心理测查档案,并进行数据处理,定期写出心理测查分析报告。
第二十二条开展日常心理咨询与辅导。建立心理咨询室,开展在固定时间、专门地点接待来访学生的心理咨询与辅导。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学生提供经常、及时、有效的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心理科学普及教育与宣传。通过院内心理网站、院刊、院广播站、院电视台等,开辟心理教育专栏。根据学生在不同阶段所关注的心理热点问题,聘请心理教育专家做专题讲座,开展心理工作坊、心理电影欣赏、心理测评等一系列心理科学普及宣传活动。
第二十四条加强对学生心理社团的指导。大力扶持与指导学生心理社团,提高广大学生学习心理科学与健康知识的兴趣,使学生达到助人与自助的目的。
第二十五条积极开展团体心理辅导与训练。根据学生需要,开展日常团体心理训练小组。通过心理成长小组、人际交往训练小组、自信心训练小组、情绪自我管理等小组活动,营造积极、健康的氛围,增强学生相互关心与支持的意识。
第二十六条开展心理素质教育研究。针对不同的年级、生源、性别等学生层次,有计划地开展学生心理素质方面的研究,为学生全面素质教育提供科学的依据。
五、加强心理素质教育机构和师资队伍建设
第二十七条心理素质教育中心是院心理素质教育的日常工作机构,隶属于文法学院
和学生工作办公室的双重领导。心理素质教育中心下设心理咨询室和心理素质教研室(合署办公),同时兼顾社会工作专业实验室职能。
第二十八条心理素质教育中心人员岗位编制归属于文法学院
;经费相对独立,纳入学工办预算中;心理素质课程教学纳入文法学院
教学体系;日常心理咨询、心理测查以及心理教育活动,归入学工办学生工作系统。
第二十九条心理素质教育中心要有相应的经费保证,日常工作的经费每年按在校学生数人均5元,纳入年度财务预算。
第三十条要逐步建立健全心理素质教育师资队伍。通过专、兼职等多种形式,建设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专业互补、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大学生心理素质教育工作队伍。
第三十一条根据心理素质教育的教学、科研和咨询的工作需要,心理素质教育中心分别设立心理教育教研室和心理咨询室的专职教师编制。心理教育教研室设教学岗2人;心理咨询室(按在校生3000:1比例)设咨询岗2人;合计专职教师岗为4 人编制。专职教师的职务评聘纳入德育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或心理素质教育专业技术职务序列。
第三十二条专职教师可根据其教学、科研和咨询工作性质,以及为学生服务的特点,实行弹性工作制。专职心理咨询及相关活动,按一定时数折合教学工作量,并制定相应考核标准。
第三十三条兼职心理咨询教师,主要承担校内日常心理咨询和部分课程教学工作,兼职教师由校内相关学科的教师担任,以便充分利用学校的人力资源。兼职咨询员按在校学生的1000:1比例聘任。兼职教师的咨询工作按教学工作量计算,由心理咨询中心认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学校要创造条件,加强对专兼职教师的业务培训,提高其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使之达到国家心理咨询师的标准,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六、健全心理素质教育工作的领导体制、管理体制和评估体系
第三十五条成立大学生心理素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任组长,并有学工办、教务处、团委、保卫处、院医务室和各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参加,负责制订我校学生心理素质教育工作规划,指导、检查和督促心理素质教育的落实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六条明确大学生心理素质教育的实施机构。在院心理素质教育领导小组指导下,大学生心理素质教育中心负责协调和组织全院心理素质教育的教学、科研以及辅导和咨询工作。
学生日常心理素质教育及心理健康工作,由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负责,在业务上接受院心理素质教育中心指导。
第三十七条学院要加强对心理教育中心的建设。心理咨询室要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测量工具、图书资料、计算机等。在咨询场地方面,建立若干专业化的个别咨询室、心理教研室、心理测评室和团体辅导室等。
第三十八条加强大学生心理素质教育的科学研究和实践探索。学院要制定有关政策,支持并资助心理素质教育的课题研究和国内外学术交流,不断地推陈出新,争取使我校的学生心理素质教育工作加入国内高校的心理教育工作的先进行列。
第三十九条加强对心理素质教育工作的督导和评估。将心理素质教育工作纳入学院总体德育工作的规划,定期对学生心理素质教育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评价我校德育工作、学生素质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条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