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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法系列宣传
信息的真实完整是会计的生命
一般而言,每个独立的核算单位都设有会计,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是一项理财活动,也是一项管理工作。核算则是会计运用专门的方法,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记录、计算、分析等的经济管理活动,反映单位的经营结果,这些活动和结果用会计语言表达出来就是会计信息,准确有用的管理信息,能使决策者清楚地了解本单位的财务状况以及国内国际的经济发展趋势,并据此做出相应的判断和决策,以便改善管理。
因此,会计信息具有导向作用。从微观上讲,它影响单位内部的经营管理,一个准确及时的会计信息可能使一个濒临倒闭的单位改变经营方向,从而起死回生;从宏观上讲,它可能引起社会资源的重新配置,使社会效益发生根本的改变。
但是,我们不能不注意到,如果会计信息不准确甚至是虚假的,那么将可能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实际生活中确有一些单位"各取所需,随心所欲,任意编造虚假的会计信息",给投资人和国家带来损失。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新会计法为了规范会计核算秩序,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对会计核算的依据、内容和基本程序等做出了规定,对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还做出了特别规定,其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要求;三个统一规定;四个基本环节;五个严厉禁止。
一个中心
新会计法第一条在说明立法宗旨时,开宗明义强调制定《会计法》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这里所说的"会计资料",就是我们所说的会计信息。整部《会计法》中心要求就是会计信息要做到真实完整,规定"单位负责人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两个基本要求
(一)依法设帐。会计账簿是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载体,是会计工作得以开展的基础环节,通过账簿反映的信息来揭释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寻找改善管理的对策。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设置会计账簿也要求真实完整。不设帐或私设"小金库"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二)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首先,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以实际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是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告的基础。其次,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个统一规定
统一的会计年度,既公历1月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统一的记账本位币,既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同时允许使用人民币以外的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会计报告必须按一定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统一的记账文字,既中文为前提可同时并行一种民族文字或外文。
四个基本环节
1.原始凭证。如发票、收据、领款单、借款单等等。是经办人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直接取得或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的原始凭据。
因此原始凭证的真伪是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完整的前提,《会计法》第十条规定办理经济业务的事项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也就是说如果不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或没有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致使会计核算无法继续进行或因此延误会计核算的,既是违法行为。会计人员必须依法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对不合格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有权拒收,对违法乱纪的舞弊行为,会计人员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这也是法律规定的会计人员所必须承担的义务。
2.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记账凭证必须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并经过审核无误后才能编制。
3.会计账簿。必须依法设帐,序时登记,及时核对,不得为了非法目的设帐外帐。
4.财务报告。是企业或其他单位向各有关方面击国家有关部门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的书面文件。会计人员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财务成果,不得编造虚假报告。
五个严厉禁止
1. 禁止歪曲公司企业的财务状况;
2. 禁止操纵收入确认;
3. 禁止随意变更费用、成本的确认与计量;
4. 禁止随意改变利润的计算和分配方法;
5. 禁止有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