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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文件
建院办字〔2004〕11号
关于印发《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社会服务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处: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社会服务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完毕,并经2004年4月12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社会服务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2、《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社会服务收入项目申报审批表》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办公室 2004年4月14日印发
共印12份
附件1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社会服务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院人力、技术等资源优势,规范各种形式的办学等对外服务创收活动,确保学院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兼顾国家、学院、部门的利益,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益分配兼顾国家、学院、部门利益,部门及个人利益应服从学院整体利益。
第三条 凡利用学院资源开展计划外各种形式非学历教育取得的培训收入和各职能部门提供管理延伸服务的收入等均为社会服务收益,适用本办法。学院与有关部门或单位有协议者按协议执行。
第四条 社会服务收益项目的审核工作由院财经领导小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对立项、收费标准及分配比例进行审定。
二、审批程序
第五条 各单位在实施社会服务收益项目之前,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相关成本测算报院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处)。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整理,提交财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特殊项目上报院长办公会批准。项目审批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 社会服务收益项目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或相关的管理部门提供合法收据或发票。
三、分配办法
第七条 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由学院从分得比例中负担。
1、非学历教育研究生学费收入按学院30%,主办单位70%的比例分配。
2、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班学费收入按学院20%,主办单位80%的比例分配。
3、自学考试收入按学院20%,主管部门10%,主办单位70%的比例分配。
4、以学院名义收取的各类报名考试费(含复试费)及委托学位评定费按学院30%,主办单位70%的比例分配。
5、其他形式的非学历教育收费办法按继续教育培训中心制定的收费管理细则执行。
6、职能服务性项目收入
(1)指各单位根据管理服务需要,向其他单位、个人收取的管理费收入按学院20%,主办单位80%的比例分配。
(2)各单位(部门)在对外经济往来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收受的各种名义的回扣、折扣、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收取的各种名义的回扣、折扣、手续费等必须及时足额交院财务入帐。学院根据单位(部门)在经济管理中对降低成本支出所做的贡献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 学院资产外租外借及各类实验室对外服务收入由学院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项目,也应按审批程序,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规定。与社会服务收益项目的管理有一定关系,但不能直接参与项目收入分配的单位,学院视情况由院长办公会决定从上缴学院收入部分给与一定的补助。
第十条 各单位应将所分部分的20%作为本单位的发展基金,专门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弥补事业费用的不足,不得变相用于各种福利或奖金支出。
四、纪律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单位掌握使用的各类创收性经费应严格“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纳入财务处统一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自收自支、隐瞒收入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学院将不定期对“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学院预算安排的经费以任何形式转入本单位创收项目,一经发现,全部收归学院。
第十三条 各项开支要符合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对支付的工资、劳务费及课酬等,财务处按税法从其个人所得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违反上述规定,视情况对当事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2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