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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文件
建院办字〔2004〕8号
关于印发《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教职工交通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处: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教职工交通费补贴暂行办法》已制定完毕,并经2004年4月12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部门、各单位在5月1日前将所属教职工交通费补贴登记表报人事处。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教职工交通费补贴暂行办法》
2、《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教职工交通费补贴登记表》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办公室
2004年4月15日印发
共印12份
附件1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教职工交通费补贴暂行办法
一、补贴范围: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含医务室)。
二、补贴标准:按照居住地到学院的距离(两个以上居住地的按离学院近的居住地计算),月补贴额(含已发放的10元)分如下五个档次。
1、距学院小于2公里10元/月。
2、距学院大于等于2公里且小于5公里30元/月。
3、距学院大于等于5公里且小于10公里40元/月。
4、距学院大于等于10公里且小于15公里50元/月。
5、距学院大于等于15公里60元/月。
三、工作程序:
1、各单位将本单位享受交通费的教职工名单及享受标准进行统计,填登记表,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经单位审核后报人事处。
2、人事处会同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对名单及补贴标准进行审定。
3、财务处按标准逐月发放。
四、因教职工居住地变更,导致补贴标准发生变化时,从次月进行调整。
五、新调入或新分配人员,按照相应补贴标准从进校当月计发。
六、校办产业交通费补贴保留原发放标准即每人每月10元,新增加部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后勤服务产业集团交通费补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月票报销实施细则》(建院办字〔1996〕04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教职工交通费补贴登记表
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
居住详细地址 |
居住地至学院距离 |
补贴档次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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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填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