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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文件
建院办字[2001]8号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关于重申
在公务活动中有关客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2001)3号文件《关于在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中切实做到勤俭节约的通知》精神及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需进一步重申在公务活动中有关客饭管理的办法。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严格执行北京市财政局规定的食宿接待标准。局级(副局级)干部伙食标准为每人每天60元;处级(副处级)干部每人每天40元;一般干部每人每天30元。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搞宴请,确有必要的宴请,最高不得超过以上规定的标准,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中不准用洋酒和名酒。
二、严格客饭审批手续。几因公来我院的客人,接待部门要持主管院领导的批条提前到学院办公室说明来客情况,由学院办公室按规定标准给接待部门开出“客饭通知结帐单”,方可到餐厅联系用餐。接待部门经办人和负责人必须在餐费发票上签字并注明被接待人的级别及人数。
三、凡因私来院者,一律不得用公款接待。
四、餐厅凭“客饭通知结帐单”与学院办公室结算经费。凡未在学院办公室登记开单,自行招待用餐者,经费由接待部门自负。
二00一年六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