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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文件
建院办字[2001]4号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关于印发
《出差及差旅费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系、部、处: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出差及差旅费管理的补充规定》经2001
年4月16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差及差旅费管理的补充规定
二OO一年四月十七日
共印40份
附件:
出差及差旅费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了更好的控制费用支付,降低办学成本,加强财务监督,特
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职工因公到外地出差,无论使用何种经费都必须办理
批准手续,非经允许不得办理差旅费用的报销。
第二条 职工出差实行审批制度,出差前首先办理差旅费申请
单,其格式如下:
出差申请表
姓名 |
事由 |
地点 |
路程 |
起止日期 |
交通工具 |
经费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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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写 |
合计(小写) |
申请日期: 主管签字:
然后由主管领导审批,批准权限如下:
1、一般教职员工出差由处一级主管领导批准。
2、处级领导出差由上一级主管领导审批,副院长出差由院长
审批。
3、院长、书记出差互相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 因公出差所乘坐的交通工具应当符合京财行(1995)
1399号文规定。
第四条 院机关遵循谁批准出差就在谁管辖的预算中列支的原则。系部差旅费由系部经费列支。
第五条 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使出差人不得不
延期返回或改乘超标的交通工具,由出差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经主
管院长特批后方可报销,但超标部分费用仍遵循第四条规定。
第六条 差旅费的报销期限为返回后一个月内。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