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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系、部、处、馆、所(厂)、室:
现将保卫处《关于严格门卫制度和举办晚会治安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严格门卫制度和举办晚会治安管理的意见
我院于1987年3月公布的《门卫制度》和1988年颁发的《治安防范管理规定(试行)》对严格门卫和校园集体文体活动的治安管理均有若干规定,应继续执行,为适应改革和当前治安形势的需要,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和补充意见如下:
一、对外举办学习班、开讲座、做实验、提供教室或场地等主办单位或部门须在三日前向保卫处备案并商定有关治安事项。否则,门卫不予放行。
二、接待外埠或远郊区县来校住宿人员,一般由接待单位(招待所除外)于三日前向保卫处备案。住宿三日以上者须在三日前申报暂住登记,外埠人员住三个月以上者须在15日内申领《暂住证》,否则,按违反《暂住人口户口管理规定》处理。
三、一切涉外(包括境外)活动,必须经院办公室同意并通知保卫处,有关单位或部门派员陪同方可进行校门。否则,不予放行。
四、各级组织举办晚会(包括舞会、音乐会、文艺演出、放映等)按学院规定在周末或节假日举行,并应于22:30前结束。举办单位或部门必须征得有关领导同意并指定负责人于一周前到保卫处登记,共同研究治安措施。
五、各种晚会均不得对外开放,特殊情况需经院办报院长批准,职工和学生亲属、朋友参加晚会时,应随同职工或学生入校。
1990-4-4日 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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