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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院行字(92)第0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北京市教育局、高教局、公安局《关于维护学校秩序的联合通知》及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精神,为保证校内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和办公秩序,对在院内闹事人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此意见已经1992年6月17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1、凡来我院找领导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者,门卫都要认真查验身份证件(工作证、身份证),无证者不予登记进校。遇有找院领导的,要先通知院办,征得同意后,再验证,登记放行。
2、凡来保卫处反映情况,处理问题者,均要首先出示证件,弄清身份,然后决定是否接待,由谁接待等,无证件不明身份者不予接待。
3、对在办公、教学区大吵大闹或损坏公共和私人财产者,应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要采取强制措施:(1)由发生闹事单位的负责人组织人协助保卫处一起将闹事者带离闹事地点或驱逐出学校。(2)保卫处和发生闹事的单位负责人及时向院领导汇报,院主管领导要提出处理意见。(3)保卫处根据事态的发展及时向所在地派出所汇报,并向闹事者的单位领导通报情况。
4、凡是遇到此情况,保卫处除留1人值班外,全体人员均要参加,必要时调动校卫队员。
5、有关部门领导要积极主动地配合保卫处平息事态,选派得力人员协助保卫处采取强制措施。涉及到本部门职工的,要积极做好思想工作。
6、凡是来我院打、砸、抢或公开骂人、打人者,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保卫处将其制服,并扭送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7、凡是参加对闹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应加强法制的观念,注意正当防卫的限度。
1992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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