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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园经商管理规定

   

(1993年12月1日院长办公会通过)

     根据国家教委13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凡无营业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单位内部或宿舍内从事商业及其他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经保卫处审核,院领导批准的,为广大师生谋利益、微利性服务的不在其列。
     二、在职教职工和在校学生不得申领营业执照。
     三、学生食堂大门外为我院规定的固定经营场所。
     已申办营业热照的部门或个人(停薪留职,离、退休人员)需在固定场所经营的,要向保卫处申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经营,但不得影响交通和校园环境卫生,并每日交纳10元的场地、管理费。
     四、外单位持营业执照临时到我院设摊经营的,须经保卫处批准,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经营,每次收取场地、管理费5-20元。未经批准擅自设摊经营的,每次罚款20-50元。
     五、凡违反本规定擅自在院内生活区、教学区和办公区经营的无照的部门和个人或有照不按指定时间、地点经营的部门和个人,必须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经营活动。
    六、对无照经营或有照不按指定时间、地点经营的部门(含未经保卫处审核、院领导批准的,为广大师生谋利益,微利性服务的部门)和个人,由保卫处通知所属部门,勒令限期停止,并给予经济处罚。

(一)在限期内停止经营的
1、部门罚款 100元
2、个人罚款 50元

(二)限期内不停止经营的,每逾期1天。
1、部门加罚 100元
2、在职教职工加罚 50元
3、在校学生加罚 30元

(三)对经营者(教工、学生)制止不力的所在部门罚款200元,并追究部门领导者的责任,予以批评或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四)罚款由保卫处开具罚款通知单,主管院领导签字,发往被罚者所在部门,10日内到财务处交纳罚款,逾期不交者,由财务处直接扣除。

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对拒不执行本规定,无理取闹者加重处罚,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保卫处 2003年10月 内线:2506 外线;:68351470 建议使用1024*768的分辩率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