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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学院集体户口的管理,确保户口管理工作的准确无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集体户口的管理
1.学院集体户口由院保卫处设专人负责,建立户口档案,按教工、学生分别保管,其中学生按班级分类,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
2.每年会同派出所对户口卡进行一次核对,对应迁出的户口和其它有问题的户口及时清理。
3.对每年迁入我院的户口,及时到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审批,与西城区公安分局和派出所联系办理迁入手续。
4.为我院集体户口的教职工、学生办理身份证。
5.户口卡原则上不外借,因特殊需要临时借用的,须本人书面申请,经系主管学生工作的主任或部、处领导批准并签字盖章,借用限期为7天,须按期归还。
二、集体户口的申报
1.单身教职员工、在校研究生、外地户口和北京市农业户口的本、专科学生,准许申报集体户口。
2.外地户口和北京市农业户口的本、专科学生(不含高职生)入学时须将户口迁入学院集体户口,在校期间一律不得迁出。
3.由外地调入我院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分配到学院工作的毕业生,须出具院人事处准予迁入我院集体户口的通知书,方能办理入户手续。
三、集体户口的迁出
1.教职员工调离学院或分配住房、学生毕业离校必须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不按时办理户口迁出的,每逾期一天收取户口管理费1元。逾期一年仍不办理的予以注销,学院不再负责。
2.学生中途退学,必须先办户口迁出手续,再办理离校手续。
3.公派出国和自费出国学习的教职工,应按公安机关规定,于出国前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未办理户口注销的,保卫处予以注销,以后不负责户口的恢复。学生办理自费出国留学,必须从学院集体户口中迁出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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