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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的治安防范,规范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下简称技防设施)的使用管理,明确安全防范设施的管理责任,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的技防设施为学院安全防范的基础设施,须精心使用,认真维护,妥善管理。任何人不得拆除和破坏。
第三条 学院财务办公室、计算机房及存放贵重物品的实验室等重点防范部位或易发生失盗案件的部位,应安装电子防盗报警设备。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及易发生火灾事故的部位应安装防火烟雾报警设备。
第四条 学院需安装技防设施的重点部位,由院保卫处根据防范需要提出计划,由院主管领导批准后,由院里统一安排实施。
第五条 院属非行政拨款单位,根据规定应安装技防设施的,由院保卫处提出安装计划和防范要求,由应安装单位自筹经费,院保卫处组织实施。在规定期限未落实的单位,如因此发生治安或火灾案件,由其单位领导负治安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安装防盗报警器的部位,在下班、节假日或长时间无人状态时,须按规定设置报警状态,人员进入后及时撤除,避免误报情况发生。
第七条 防盗报警器的专用接警传呼机,须指定专人负责,随身携带。持传呼机的人员应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传呼机电池电量不足需及时更换电池,专用传呼机第2年度的服务费,由使用单位负责交付。
第八条 防盗报警器的接警程序,实行使用单位和院保卫处二级接警管理。使用单位为第一责任接警人。接警后需及时反应,迅速作出判断。如发生案情立即报保卫处治安值班室;如发生误报应及时解除,并告知院保卫处。第一责任接警人如接警贻误,院保卫处接警后须及时处置。如因贻误接警发生案情,将追究贻误接警者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技防设备出现故障后,使用单位需报院保卫处,由院保卫处及时安排检修。如不及时报告或未及时安排检修,一旦发生案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安装技防设施的单位,应依据本规定制订本单位技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保卫处 2003年10月 内线:2506 外线;:68351470 建议使用1024*768的分辩率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