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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的防火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和《北京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内各级组织、个人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院消防工作坚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是学院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院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学院改革和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教学、科研和建设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学院设防火安全委员会,由一名院领导任主任,全面负责学院防火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和落实,并负责组织、协调学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工作,院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保卫处。保卫处设专职消防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院逐级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各级单位的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校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该企业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保卫处对学院所辖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违章违规的单位及个人,按学院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根据消防工作的需要,学院逐步增加消防经费的投入,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整改火险隐患。
第九条
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师生的消防意识。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都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危害学校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各系、部、处、馆、中心、校办企业要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落实消防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
(三)根据《北京建筑工程学院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及其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逐级签定安全责任书。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五)结合本单位特点对教职工、学生、外来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一条
图书馆、电教中心、计算机中心、学生宿舍、食堂、化学药品库、燃气实验室、配电室为消防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二)落实安全责任,签定安全责任书,实行定人定点,严格管理,消防安全制度、安全责任人要上墙公布。
(三)设置防火标志。
(四)对教职工、学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五)根据消防法规定,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的防火安全是消防工作的重中之重,管理部门除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外,还要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有学生参与的消防组织,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要同学生、管理人员签定责任书。
(三)安装限电设备,禁止超负荷用电和私自接拉电线,禁止违章用火。
(四)消除杂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三条
学院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北京市消防技术规范。基建部门应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向保卫处备案并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工程消防设计应当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需要变更原消防设计的,应当事先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学校的工程管理部门要对施工现场加强消防管理;保卫处有权对施工单位和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和学校保卫处共同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地下工程内不准住在校学生,不准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消防工作由出租单位负责,承租单位应遵守出租单位的消防安全规定,接受保卫处的检查;外来务工人员在校内居住地的消防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校内公共场所内的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安装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标准,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对化学药品库的管理由保卫处、设备科、使用单位共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设专用仓库储存,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帐卡,出入库手续完备。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自觉保护消防设施,禁止改变消防设施的用途;防止偷窃、毁坏消防设施、器材和圈占、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九条 学校内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定期保养、维修,按照下列分工负责。
(一)建筑物内的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由保卫处负责检查,需要维修的由保卫处请人维修。
(二)校园内公共场所的消防设备(消防箱、水带、水枪)、灭火器材、避雷设施的检测、维修,由保卫处负责。
(三)配备到各单位、各部门的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由使用单位负责保管,要设固定位置,明显标志,不准随便移动,检查维修由保卫处负责。
(四)室内消防报警系统由使用单位负责检查报修。
第二十条
保卫处同有关领导和部门每学期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对消防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年底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本规定,消防工作做得不好的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校内任何人发现火情都应迅速准确报院保卫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为报警人员提供方便。在保卫处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前,有关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为了扑救火灾,救火人员有权就近使用各种水源、通讯、运输工具、消防器材及其它设备,有权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必要时有权拆除毗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有权采取其它紧急处置措施。火灾扑救后,保卫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内如发生火灾,学校将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第45条至第53条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和减发院内津贴。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