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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学院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首都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全院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北京市政府1990年第17号令、2000年京交安办字第26号文件和西城区1990年第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安全责任制由院长全面负责组织实施,一名院领导具体负责交通安全工作。院交通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交通安委会)是院交通安全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全院的交通安全工作,与各所属单位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检查和督促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负责全院师生员工特别是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
交通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目标管理,逐级落实,奖优罚劣。
第三条 各系、室、馆、院,机关以党总支为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成立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确定一名领导和一名兼职交通安全员,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各单位须按本规定逐级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制定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定期对所属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有机动车的单位须制定车辆的使用、保养、检查、维修制度,使车辆符合北京市交通管理单位的年检标准。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协助院交通安委会对本单位交通违章、交通事故人员的处理和处罚。
第四条 对机动车的管理
一、全院公用机动车(含单位自管车辆)应按规定停放在车库或指定的停车地点,加强管理,防止被盗,确保安全。
二、外单位机动车原则上不得进院,特殊情况由接待单位提前向院保卫处申报,批准后按指定地点停放。
三、各种机动车(含外来车辆)必须遵守本院规定的行驶路线、行驶速度(院内限速15公里/时,行至转弯、路口和出入大门时限速5公里/时),院内禁止鸣喇叭。
四、车辆须有专人管理,保持良好的行驶状态,严禁带故障车辆驶出院外。
五、各单位凡使用计划外资金或自有资金购买机动车,并在本院办理停车泊位手续的,院交通安委会按其车价的3%征收机动车购置管理费后予以备案。此费用由购车单位直接交院财务处,用于全院交通管理方面的专项支出。
六、私人购买的机动车辆(本人户口不在展览路地区的)不予备案。
第五条 对非机动车的管理
一、凡我院师生员工的自行车,应有与本人情况相符的自行车执照。无执照、号牌或执照与号牌、车型及本人情况不符的自行车,治安执勤人员有权对其进行检查和处理。
二、非本市牌照的自行车,需到北京市自行车管理部门办理迁入手续的,由院保卫处开具介绍信。
三、自行车执照、号牌如有遗失、损坏的应及时到原发放机关申请补办。
四、自行车闸、锁、铃应齐全有效,如有损坏及时修复。凡无车锁或车锁损坏的自行车,治安执勤人员有权给予暂时收存,车主凭执照或有效证明到院治安管理办公室认领。
五、自行车须停放在停车棚或划有自行车停车标线的场地,不得随意乱停放,否则治安执勤人员有权予以收存。
六、存放于校园内的无主自行车,在规定期限内(一个月)无人认领的,由院保卫处按规定上交公安部门。
第六条 对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
一、机动车驾驶员(持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须认真学习交通法规,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学院的交通安全规定,按时参加院交通安委会组织的会议及各项安全活动。
二、院专职驾驶员要保养好所驾车辆,严禁带故障车驶出院外,确保行车安全。
三、根据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备案及驾驶证审验的通告》,对驾驶员实行属地管理,取消单位备案制度,到户口所在地区交通安全委员会登记备案。
第七条 交通违章指标的控制
一、机动车违章指标的控制
根据京交安办字[2000]第26号文件规定:"社会单位注册机动车超过10辆(含)的,每季度机动车违章率为30%。超标的依据《北京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处罚,并纳入交通安全百分验收,在百分验收周期内,每超标一次扣20分。不足10辆的另行处理。"我院各单位机动车每季度违章率(以违章通知书为准)不得超过车辆数的20%。
二、骑车人、行人交通违章指标的控制
各单位每季度交通违章率不得超过本单位总人数的10%。
第八条 交通安全奖惩
根据《北京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款要求,建立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奖惩制度,对实施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责任制的人员给予惩罚或处分。
一、奖惩措施
(一)本措施适用于全院师生员工及临时工。
(二)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适当给予物质奖励,具体由院交通安委会讨论,主管院领导审批。
(三)处罚是对违反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必要惩诫。对严重违反责任制的单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对严重违章人员减发其任务工资,减发数额由院交通安委会视其违章情节和性质确定。
(四)对违章人员减发任务工资的,由院交通安委会开具违章处分通知单一式二份,一份送交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通知当事人;一份交院人事处,(校产系统和后勤集团交任务工资管理部门)在任务工资中减发其相应数额。
(五)对交通肇事者的处理,由院交通安委会与有关单位商定,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批准,由有关单位执行。
(六)对拒不执行本规定,拒不接受处罚的,教职员工当年考核不得评优,并对当事人通报批评,直至给予行政处分;学生扣德育分5分;临时工予以辞退,
二、奖励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
(一)按本规定制订出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对交通安全工作重视,宣传教育持久、深入,全年无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单位。
(二)重视交通安全,按时参加交通安全会议,保证交通安全执勤,车辆经常保养,保持良好的行驶状态,全年无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员。
(三)被评为交通安全先进的集体和个人。
三、处罚
(一)未按本规定在年初制订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计划,无专人负责和落实交通安全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进。
(二)机动车违章率和骑车人、行人违章率超标,造成上级主管单位对学院罚款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交通违章的处理
1.院交通安委会接到交通管理单位转来的交通违章通知书后,在校务公开栏对违章人员实行"违章三公布"(违章人姓名、违章情节、处理结果)。在院内超速行驶、走禁行、鸣喇叭、试车、乱停放车辆均视为违章。
对机动车驾驶员一般违章的减发其任务工资100元。
对骑车人、行人一般违章的减发其任务工资50元。
对严重违章(酒后开车、非司机开车等)的,视情节减发其任务工资100元至500元。
对违章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员,每超分一次减发其任务工资200元。
2.因违章或超违章率造成交通管理单位对我院罚款时,其罚款由违章单位或违章人承担。院交通安委会视违章情节确定减发当事人任务工资100元至500元。
3.院交通安委会定期公布违章人名单,对违章人次多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四)对交通事故的处理
1.我院师生员工凡发生交通事故(以事故通知单为准),均予以通报批评,所在单位及本人写出书面检查。
2.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视事故情节,由肇事者或肇事者所在单位承担。
3.造成重大或恶性交通事故,对肇事者给予适当行政处分,或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交通事故的判定以交通管理机关的裁决或法院判决为准,院内违章行为由院交通安委会认定
5.因交通事故造成交通管理单位对我院的罚款,由事故者承担。院交通安委会视事故情况确定减发当事人任务工资100元至500元。
第九条 本规定由院交通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于2001年6月6日经院长办公会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保卫处 2003年10月 内线:2506 外线;:68351470 建议使用1024*768的分辩率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