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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校园稳定和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保护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各系、部、处、馆、所、室、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院长与地方政府签订《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书》,全面负责学院的治安卫责任。
第四条 各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治安保卫责任人,与院长签订《治安保卫保责任书》,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治安保卫责任。
第五条 院长责任
(一)贯彻政府、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学院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
(二)领导全院的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全面落实学院的治安保卫责任制。
(三)委托学院主管保卫工作的领导负责全院治安保卫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四)深入基层检查了解治安保卫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听取各单位治安保卫负责人的工作汇报,督促、指导各单位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第六条 学院主管保卫工作领导的责任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全院性的治安保卫制度,督促学院治安保卫责任制的落实。
(二)组织指导保卫及宣传部门对师生员工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及防火、防盗、防泄密、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四防教育。
(三)定期听取各单位治安保卫负责人的汇报,研究解决治安保卫工作的问题,落实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四)督促、检查保卫处治安防范工作的落实,加强保卫处自身建设,提高业务素质;提出对保卫部门和人员的奖惩意见。
(五)组织协调保卫处及责任部门对学院发生的重大政治、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及时进行查处。
第七条 学院保卫处责任
(一)负责全院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组织与落实。
(二)加强对各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业务指导,为各单位做好治安防范提供必要的服务。
(三)对违反有关法规,阻碍各级领导依法行使职权,扰乱学院正常教学、科研和工作、生活秩序的予以制止和处理,直至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四)按照有关规定,督促和检查各单位加强对现金、票证、物资、设备和各种危险品的安全管理,确定要害部位及重点部位,严格落实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完善治安防范措施和配备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
(五)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向存在问题的单位或部位下发《安全隐患通知书》,提出改进意见,限期解决。
(六)保护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及受损物资,及时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处理。
(七)对在治安防范工作中受奖惩事宜进行审核,向主管领导提出奖惩意见。
第八条 各单位治安保卫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院的治安保卫工作制度,根据各单位实际制定落实措施,并与所属科、室和部门逐级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做到定岗、定人、定责,落实管理目标,定期考核,奖优罚劣。
(二)各单位建立健全治保组织,加强安全员队伍的建设。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各单位须设立义务消防员、治保员、交通安全员、外来人口协管员(根据本单位实际可由一人或数人兼任);所属科、室和部门须设立一名安全管理员。要注重提高安全员的业务素质,使之成为本单位保卫工作的骨干力量。
(三)各单位应对教职员工进行经常性的治安保卫和遵纪守法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和自防自卫能力,在保卫处的指导下做好本单位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人员的帮教工作。
(四)加强对本单位现金、票证、物资、设备和易燃、易爆等各种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完善治安防范措施,防止治安、刑事案件和各类事故的发生。
(五)对本单位的防火、防盗等重点部位要积极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对安装于本单位的技防设施加强管理,确保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
(六)各单位举办的培训班、雇用的施工队等外单位来院人员,须将名单报保卫处备案。本着"谁办班谁负责"和"谁雇用,谁负责"的原则,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发生问题及时处理。
(七)各单位与院外单位合用和出租外单位使用的房屋,由各单位负责治安防范和安全防火工作,并须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
(八)认真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对公安机关和学院保卫处指出的安全隐患和提出的整改建议,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对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临时性措施确保安全。
(九)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要认真保护现场,抢救人员和物资,并及时向院保卫处报告,积极协助公安、保卫部门破获和处理案件。
(十)认真做好学院交办的其他治安保卫工作。
第九条 对认真落实学院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在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经学院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根据1999年北京市政府第22号令的有关条款,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罚。
(一)对不制定或不履行治安保卫责任制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警告处分或200元以下罚款。
(二)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在公安保卫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或采取临时安全措施的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治安保卫责任制不落实,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给公共财产和个人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施行。1994年9月9日颁发的《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治安保卫责任制》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