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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治安防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教委和公安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治安防范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同扰乱学院秩序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作斗争,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学院治安防范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分级管理的领导管理体制,实行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学院治安防范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依靠群众,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任务和要求
第五条 维护校园安全秩序
  (一)加强治安值班,严格门卫制度,组织好校园的巡逻、守护工作。
  (二)落实安全防范和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三)调解、处理学院内部治安纠纷,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
  (四)建立健全校园治安队伍,加强保安队伍的建设,提高保安员的素质。
 第六条 加强办公楼、教学楼、实验室、计算机房和图书馆等重点部位的治安防范
  (一)保持教学区的正常教学和办公秩序,禁止打闹、喧哗和其它不文明的的行为。
  (二)不得在楼内从事与教学、科研及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值班人员外,楼内不得留宿。
  (三)下班及假期要关窗、锁门,实验室需拉闸断电,有火源的房间要熄灭火源。
  (四)放置计算机、仪器设备等贵重物品的房间须加装防盗门窗或安装防盗报警设备。办公区和教学区的室内不准存放现金等有价票券和贵重物品。
第七条 加强防火安全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部门的消防法规及学院的防火工作规定。
  (二)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防火安全的宣传工作。
  (三)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
  (四)加强消防设施的管理,做好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工作。
第八条 加强学生宿舍的治安管理
  (一)建立健全学生宿舍的管理制度,教育和督促学生严格遵守学院的《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二)加强宿舍的治安管理,维护宿舍的正常秩序,确保住宿学生的人身安全。
  (三)加强学生宿舍值班,严格会客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宿舍楼内。
  (四)加强学生宿舍的财物管理,个人贵重财物须随身携带或妥善保管,不得存放在没有安全措施的地点。
第九条 搞好校园内各类集体活动的治安管理
  (一)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治安管理原则,由举办活动的部门负主要责任,院保卫处协助。
  (二)举办集体活动时,主办部门或单位须于一周前将活动内容、形式、规模、时间、地点、负责人等通知院保卫处,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安全措施,由院保卫处提出安全管理意见和要求。全院性的大型集体活动须报经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举行。
  (三)举办活动的部门或单位须组织足够的力量维持秩序,保证活动场所出入口安全畅通,避免拥挤和发生伤亡事故。
  (四)严禁携带危险品进入集体活动场所,严禁起哄闹事、打架斗殴或损害公物,对扰乱秩序者,举办部门或单位要坚决制止,并依法处理。
 第十条 加强现金、票证及仪器、设备和贵重物资的管理
  (一)公款、票证必须存放保险柜内,现金存放数量不得超过财务部门规定的限额。经常存放现金、票证的部位须安装技术防范装置。
  (二)取送现金数量较多时应使用安全包并两人同行,取送巨款须用专车。
  (三)支票不得预先盖章并与印章分开保管,加强检验复核制度,堵塞漏洞,防止被盗、受骗。
  (四)仪器设备和贵重物资须专人管理,登记造册,注明品名、规格、特征、型号、出厂号、数量、价格等,严格管理制度,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十一条 加强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管理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制度,严格管理,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过程中做到绝对安全。
  (二)专室(专柜)保存,专人保管,采取双人双锁制管理。
  (三)加强存放地点的安全措施,建立台帐,严格履行收支退销手续,确保不丢失、不被盗和不发生灾害事故。
  (四)保管人员必须熟悉物品性能,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解决和上报。
第十二条 加强对在校园内暂住人员和流动人员的管理
  (一)在校园内工作的临时工由用人部门管理,其他临时来院工作人员由接待部门负责。
  (二)招收临时工要按照"先审后用"、"三证齐全"的原则进行审查,登记造册,录用后要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严格管理。
  (三)外地临时工须持当地乡以上政府介绍信方可接待。凡需住校的临时工和来校工作人员须在3日内到院保卫处申办临时户口或暂住证,漏报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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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院长是学院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学院指定一名领导主管治安保卫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全院贯彻政府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安机关、教育部门和治安综合治理领导部门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部署。
  (二)组织学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督促学院各部门、单位和师生员工做好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三)检查学院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和解决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问题,对发现的不安定事端和治安隐患,责成有关部门及时采取解决措施。
  (四)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和审批学院治安保卫工作的奖惩事宜。
第十四条 学院保卫处的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的治安保卫管理制度,对校园实施治安和安全管理。 学院应重视治安保卫队伍的建设,加强对治安保卫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保证业务经费,改善装备条件,不断改善治安保卫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第十五条 学院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协调院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校园的治安防范工作。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院保卫处。
第十六条 群防群治,做好基层的治安防范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建立健全治保组织,加强安全员队伍建设,配合院保卫部门落实基层的治安防范工作。
第四章 奖惩和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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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学院对治安防范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勇于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学院对因不重视治安保卫工作导致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及因教育管理不力导致本单位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严重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当年不得评优。
 第十九条 在校园内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公私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院保卫部门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学院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学院的校规校纪和有关规定给予校纪或其它行政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或承担医疗等有关费用;本人无支付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学院保卫部门和保安队在执行任务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和违法乱纪的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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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施行中遇有与国家有关法规或政府部门、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政府部门、公安机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88年3月25日颁发的《治安防范管理规定(试行)》作废。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保卫处 2003年10月 内线:2506 外线;:68351470 建议使用1024*768的分辩率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