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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院长是学院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学院指定一名领导主管治安保卫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全院贯彻政府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安机关、教育部门和治安综合治理领导部门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部署。
(二)组织学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督促学院各部门、单位和师生员工做好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三)检查学院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和解决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问题,对发现的不安定事端和治安隐患,责成有关部门及时采取解决措施。
(四)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和审批学院治安保卫工作的奖惩事宜。
第十四条
学院保卫处的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的治安保卫管理制度,对校园实施治安和安全管理。
学院应重视治安保卫队伍的建设,加强对治安保卫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保证业务经费,改善装备条件,不断改善治安保卫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第十五条
学院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协调院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校园的治安防范工作。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院保卫处。
第十六条
群防群治,做好基层的治安防范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建立健全治保组织,加强安全员队伍建设,配合院保卫部门落实基层的治安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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