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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的治安秩序,保障学校的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及时解决涉及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安全问题的治安事件及应急事项,学校开展"校110"治安求助工作。
第二条
"校园110"服务范围:
1.校内的治安、防火、交通、校园秩序等方面的问题。
2.师生员工在校内突遭意外事故。
3.师生员工在校内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秩序等受到严重干扰。
4.校内水、电、煤气等在非上班时间发生危及安全的险情。
5.校园内师生员工在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需要紧急求助的事宜。
第三条
学校设立"校园110"工作协调组。学校办公室、保卫处、后勤管理办公室、后勤服务产业集团负责人参加协调组的工作。各部门负责解决涉及本部门的求助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服务承诺责任。
第四条
建立"校园110"服务承诺责任制。"校园110"值班人员与其直接领导逐级签订承诺责任书,对解决各单位及师生员工的求助事项做出服务承诺。有关单位领导对其下一级部门和人员的服务承诺负督促落实之责。
第五条
由此而来学校保卫处治安值班室设立"校园110"治安求助总值班室,以内线电话"2110"为治安求助专线电话;在后勤管理部门设立后勤保障和维修值班室,并设立固定值班电话,均实行24小时昼夜服务。
第六条
"校园110"值班人员接到治安求助电话后,立即给予答复或组织人员出警出勤;属后勤保障的求助事项及时向后勤维修值班室转达。值班人员须对责任范围内的问题及时解决和处置。
第七条
学校保安队担任"校园110"出警任务,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非治安事件出勤人员以有关责任单位的值班人员为主,院保安队协助。
第八条
"校园110"的各级值班室须实行值班日志和交接班制度,对求助事项的时间、地点、求助单位或人员及出警出勤人员和处理结果作详细登记。
第九条
对求助事项不属于"校园110"职责范围的,值班人员须向当事人解释,并酌情提供咨询服务;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协助其解决问题。
第十条
对处理问题及时主动,工作成绩突出的"校园110"值班或出警出勤人员,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失职导致不良后果的当事人,学校将视情节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